問:與奧林匹克標志暨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關的證書、獎狀等能不能作為奧林匹克標志使用的許可證明?
答:根據《商標法》、《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權利人的合同規定,只有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存在《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所述贊助、支持關系者,方可獲準使用相關知識產權進行宣傳;只有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方可對相關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使用做出授權;通過捐贈、采購供貨等形式提供支持,但并未取得《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所述奧林匹克標志使用許可的企業,無權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相關奧林匹克標志,尤其不得使用“合作伙伴”、“贊助商”、“供應商”等專有稱謂。
因此,僅憑與奧林匹克標志暨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關的證書、獎狀等,是不能作為奧林匹克標志使用的許可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