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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奧林匹克憲章》有關規定,中國奧委會以外的奧林匹克委員會和中國境外的奧運會組委會,其知識產權(特別是會徽等)如在中國奧委會轄區內進行商業使用,需事先取得中國奧委會正式同意。也就是說,未經中國奧委會同意,是不能在中國奧委會轄區內使用境外奧委會(或其參加奧運會代表團)贊助商、特許產品等名義進行廣告發布或產品銷售的。這一點,請各廣告經營單位和商家務必關注。必要時,可就具體問題與我們聯系。
目前,中國奧委會已同意在轄區內銷售部分倫敦2012年奧運會特許產品。